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之限制
( 111年04月29日)
第 25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