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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04月29日)
第 30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31 條
本辦法之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第 3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