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04月29日)
第 30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31 條
本辦法之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第 3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