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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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 110年09月27日)
第 10 條
人力仲介業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