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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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 110年09月27日)
第 13 條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