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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 110年09月27日)
第 17 條
人力仲介業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