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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 ( 105年12月20日)
第 13 條
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申請協助辦理勞工進修訓練、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