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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 ( 105年12月20日)
第 12 條
勞工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補助參加職業訓練。
二、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
三、參加心理健康講座等勞工支持服務。
四、參加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五、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第 13 條
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申請協助辦理勞工進修訓練、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第 14 條
本部為提升勞工技能,得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一。
二、補助企業辦理勞工進修訓練,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二。
三、補助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三。

第 15 條
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得申請檢定費用補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四。

第 16 條
企業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