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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 ( 105年12月20日)
第 17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就業協助: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
二、待業協助:
(一)待業生活津貼。
(二)就業獎助津貼。
三、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