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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 ( 105年12月20日)
第 17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就業協助: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
二、待業協助:
(一)待業生活津貼。
(二)就業獎助津貼。
三、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第 18 條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第 1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運用下列促進就業工具,提供失業勞工就業協助:
一、推介勞工參加職場學習,並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六。
二、推介勞工從事臨時工作,並提供臨時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七。
三、推介勞工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並提供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八。
四、推介勞工跨域求職及就業,並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九。
五、協助勞工申請待業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
六、勞工於前款津貼請領期限屆滿前再就業者,協助勞工申請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一。

第 20 條
勞工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二。

第 21 條
勞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三。

第 22 條
企業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四。

第 23 條
企業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