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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 ( 105年12月20日)
第 18 條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