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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受損勞工之認定 ( 105年12月20日)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勞工,得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經濟部設置之單一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