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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受損勞工之認定 ( 105年12月20日)
第 7 條
勞工提出受損認定申請後,受理單位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將申請案件轉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收受前項申請案後,應於申請人所送文件齊備後三十日內完成初審及資料蒐集,並陳報本部依第九條規定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