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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受損勞工之認定 ( 105年12月20日)
第 9 條
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專家學者等代表組成審查會審議。

前項認定,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並核發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

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受損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時,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