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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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 112年09月04日)
第 10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