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為限。
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計畫書經核定後,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補助企業辦理訓練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施訓之訓練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三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雇主依第四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費用最高百分之七十之補助。但補助總額上限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金額。
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依第五條核定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單一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逾核定班次三分之一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不予補助,並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經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程回報。
三、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