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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 112年09月04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