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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 112年09月04日)
第 7 條
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