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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 112年09月04日)
第 15 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