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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 112年09月04日)
第 11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障礙,維持、改善、增加其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四、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分析與訓練,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特性,安排適當工作。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第 13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受理職務再設計或就業輔具補助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合理性及能否解決工作障礙等,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訪視及提供諮詢輔導,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第 15 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16 條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非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