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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9月04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 3 條
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之補助。
二、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三、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四、繼續僱用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