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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六 章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 109年12月03日)
第 31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推介至用人單位進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