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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六 章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 109年12月03日)
第 34 條
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所定行政管理及輔導費,其發給金額,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百分之三十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