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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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9年12月03日)
第 43 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所定受僱或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投保就業保險者,自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