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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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9年12月03日)
第 44 條
雇主、用人單位或勞工申請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或獎助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