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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9年12月03日)
第 46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