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文收發、分辦及繕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署公報之發行事項。
(四)關於檔案分類編目事項。
(五)關於檔案整理事項。
(六)關於檔案調閱、典藏事項。
(七)關於檔案資料登錄、統計事項。
(八)關於檔案清理事項。
(九)關於檔案業務之整體規劃事項。
(十)其他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物品採購及領發事項。
(二)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三)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六)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七)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處、室及本室其他各科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及核發事項。
(二)關於各項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之防護事項。
(四)關於財物之驗收、登記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發放事項。
(九)關於公庫與銀行往來帳戶之登記事項。
(十)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