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1 條
環境督察總隊分設七科及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各科及各區環境督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污染源抽查及複查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污染防治(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關於業務執行之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執行之新聞協調處理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五)不屬於本總隊其他各科及各區環境督察大隊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生活環境改造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營建工地、砂石場(車)空氣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水質管理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重點河川污染整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水污染防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事業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之污染調查處理事項。
(三)關於廚餘再利用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建築廢棄物與巨大家具處理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案件之彙整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垃圾處理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跨區垃圾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興建與營運管理計畫審查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垃圾場封閉、復育及綠(美)化事項。
(六)關於河川行水區內垃圾之處理事項。
六、第六科:
(一)關於海洋污染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公害陳情及公害糾紛之通報管制事項。
(四)關於天然災害與災後環境復建(含飲用水水質抽驗及自來水事業災情通報)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與整治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清潔人員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
七、第七科:
(一)關於環境監測調查業務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河川、湖泊、水庫、海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執行之督導事項。
(三)關於飲用水(含自來水)水質及包裝水、盛裝水水源水質稽查調查執行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環境督察資訊系統之規劃、建制及管理維護事項。
(五)關於地方共通性環保應用資訊系統之推廣、協助及考核事項。
八、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
(一)第一隊:
(二)第二隊、第三隊及第四隊:
(三)第五隊:
(四)第六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