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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93年05月05日)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