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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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93年05月05日)
第 17 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