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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93年05月05日)
第 18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公(發)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各省(市)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署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輯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