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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5月05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署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