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第四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及環境衛生用藥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用藥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土壤污染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有機性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用藥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土壤污染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無機性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事項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