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83年03月18日)
第 11 條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