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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83年03月18日)
第 10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分配、處理事項。
三、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第 11 條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12 條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