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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 96年05月18日)
第 12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或依第二章辦理強制接管營運後有終止投資契約者,依本章之規定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