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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 96年05月18日)
第 14 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

以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