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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96年05月18日)
第 18 條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營運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標的設施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報主辦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