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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許可證 ( 108年09月26日)
第 14 條
公私場所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模式模擬證明其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容許增量限值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符合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