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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許可證 ( 108年09月26日)
第 16 條
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設置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設置許可內容:
(一)固定污染源之名稱、製程流程圖說、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種類、成分、用量或產品產量、設計操作條件、設計操作期程。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型式、設計處理容量、設計操作條件及處理效率;依本法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者之相關規定。
(三)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口徑、排放口位置及監測設施或儀表。
(四)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
(五)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許可排放量。
(六)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
(七)固定污染源許可公告批次及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符合設置之規定。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許可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