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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 108年09月26日)
第 36 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
二、未繳納審查費。
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排放檢測報告不合規定。
五、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六、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