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 108年09月26日)
第 44 條
審核機關受理下列申請時,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
一、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或第二十八條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
二、依第二十九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換發或補發者。

前項申請期間於原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者,公私場所得併同提送許可證展延申請,審查與補正日數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