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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 108年09月26日)
第 46 條
審核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駁回:
一、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設置於不得設置生產設施之處所或用地。
二、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而不得設置。
三、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變更、異動或展延,其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核定之任一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未達本法第六條所定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於申請操作許可證之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估算結果,大於本法第六條所定污染物排放量規模。
四、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變更、異動或展延,其固定污染源符合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後申請之總異動排放量累計達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未提出設置許可證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