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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 108年09月26日)
第 51 條
審核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申請,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前項納入許可證內容事項,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