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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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8年09月26日)
第 55 條
公私場所具有第二條指定公告之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者,得向審核機關申請同意設置,審核機關經確認固定污染源製程符合公告條件後,得函復同意其設置。
公私場所應於前項固定污染源完成設置後三十日內,依第十八條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