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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8年09月26日)
第 60 條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之各項許可證申請資料,應由該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確認申請內容並簽章。

前項公私場所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者,得由公私場所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