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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二 章 廢氣燃燒塔 ( 112年12月04日)
第 11 條
公私場所應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專線,接受民眾詢問廢氣燃燒塔使用事宜。

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
一、預定使用廢氣燃燒塔者,應於預定使用前至少二日通報。
二、非預期緊急使用廢氣燃燒塔者,緊急情況時,應於發生燃燒塔使用事件一小時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