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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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五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
( 112年12月04日)
第 27 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計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適用第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