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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二 章 廢氣燃燒塔 ( 112年12月04日)
第 3 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十五條納管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使用之廢氣燃燒塔。但專供天然氣或液化石化氣儲槽設施及壓力槽使用之廢氣燃燒塔,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