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煉鋼業之電弧爐煉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排氣中戴奧辛檢測:
一、至少每一年依第五條規定實施定期檢測一次。
二、定期檢測日之七日前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中戴奧辛濃度均符合第四條排放標準值,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整檢測頻率,調整之檢測頻率不得低於每二年一次。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稽查結果或任一次定期檢測結果超過第四條排放標準值時,應回復至前款所定檢測頻率。
三、每次檢測結果於檢測後六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測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