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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 108年02月18日)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核配資格申請及執行實績申報事項,應進行文件完整性及內容之審查,並於受理截止日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